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吴府告〔2022〕SZ-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盛泽镇人民政府、兴桥村农民集体和兴桥村五组范围内,土地现状和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实际征收范围以蕞终批准的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地块拟用于交通项目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苏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96号)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吴政规字〔2020〕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按《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3号)和《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办〔2015〕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执行。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方案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向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盛泽自然资源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盛泽自然资源所书面提出。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盛泽自然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4、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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