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国用(2013)第04254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苏房权证姑苏字第Z318102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遗失声明
不动产权利人苏州市复兴金鹰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慎将坐落于人民路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苏房权证姑苏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现声明作废。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凡对声明有异议者,请在声明刊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本人将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补发上述不动产的权属证书。
声明人:苏州市复兴金鹰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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