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吴府通(2016)2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经省政府《关于苏州市吴江区2015年第1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5】902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区批准征收集体用地13.2844公顷,其中耕地2.3963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2015年度第11批次村镇建设用地项目。
盛泽镇人福村13、15、16组组、大谢村22、23组、大谢村委员会、龙桥村7组、北旺村17组、黎里镇黎花村5组、黎里镇黎花村村民委员会。
(一)盛泽镇人福村13组3.8570公顷,其中耕地1.5686公顷;
(二)盛泽镇人福村15组0.1129公顷,其中耕地0.0924公顷;
(三)盛泽镇人福村16组0.2713公顷;
(四)盛泽镇大谢村22组0.4679公顷,其中耕地0.1623公顷(五)盛泽镇大谢村23组0.4095公顷其,其中耕地0.0837公顷;
(六)盛泽大谢村农民集体土地1.038公顷,其中耕地0.4893公顷;
(七)盛泽镇龙桥村7组0.9241公顷;
(八)盛泽镇北旺村17组0.6640公顷;
(九)黎里镇黎花村5组1.9456公顷;
(十)黎里镇黎花村农民集体土地3.5941公顷。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与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盛泽镇人福村13、15、16组,大谢村22、23组,大谢村委员会,龙桥村,北旺村。
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盛泽、汾湖分局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被征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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