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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吴征补安置〔2024〕FH-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吴拟征告〔2024〕FH-13号和更正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里镇伟明村、伟明村五组、六组、七组、十一组、二十三组、二十四组农民集体、黎里镇东秋村五十七组农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吴江区黎里镇集体所有土地0.0222公顷(0.3330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222公顷(0.333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吴江区黎里镇东秋村五十七组集体所有土地0.3779公顷(5.6685亩)。其中,农用地0.1736公顷(2.6040亩),含耕地0.0602公顷(0.9030亩);建设用地0.2043公顷(3.064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拟征收吴江区黎里镇伟明村集体所有土地0.5012公顷(7.5180亩)。其中,农用地0.3056公顷(4.5840亩),含耕地0.1805公顷(2.707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1956公顷(2.9340亩)。

  4、拟征收吴江区黎里镇伟明村二十三组、二十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6271公顷(9.4065亩)。其中,农用地0.6267公顷(9.400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004公顷(0.0060亩)。

  5、拟征收吴江区黎里镇伟明村二十三组集体所有土地0.5306公顷(7.9590亩)。其中,农用地0.5306公顷(7.9590亩),含耕地0.5052公顷(7.578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6、拟征收吴江区黎里镇伟明村二十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1318公顷(1.9770亩)。其中,农用地0.1318公顷(1.9770亩),含耕地0.1318公顷(1.977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7、拟征收吴江区黎里镇伟明村六组集体所有土地0.7110公顷(10.6650亩)。其中,农用地0.7110公顷(10.6650亩),含耕地0.6117公顷(9.175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8、拟征收吴江区黎里镇伟明村七组、十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5348公顷(8.0220亩)。其中,农用地0.5344公顷(8.016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004公顷(0.0060亩)。

  9、拟征收吴江区黎里镇伟明村十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9822公顷(14.7330亩)。其中,农用地0.9814公顷(14.7210亩),含耕地0.4497公顷(6.745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0008公顷(0.0120亩)。

  10、拟征收吴江区黎里镇伟明村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5910公顷(8.8650亩)。其中,农用地0.5910公顷(8.8650亩),含耕地0.2516公顷(3.774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蕞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苏府规字〔2024〕6号)和《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

  按《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规字〔2014〕3号)和《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办〔2015〕16号)的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四)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吴江区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1月1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1月1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蕞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汾湖自然资源所(联系人:汾湖自然资源所;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1月1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汾湖自然资源所(联系人:汾湖自然资源所;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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