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苏吴江权证废〔2023〕086)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松陵镇三兴路1188号美岸青城54幢-607
松陵镇三兴路1188号美岸青城54幢-607
松陵镇仲英大道888号吴越祥庭花园9幢903
松陵镇仲英大道888号吴越祥庭花园9幢903
松陵镇庞北路369号歌悦花园12幢1408
吴江市同里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
吴江区同里镇富士路29号富士新村9幢204室
吴江市同里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
吴江区同里镇富士路29号富士新村9幢车库23
公告单位: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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